发布日期:2020-10-14
(一)刑事辩护案例
1、向某某职务侵占一案,自拘留之次日介入本案,就自首情节、从犯情节、取得谅解等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与侦查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成功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并在法院判决缓刑。
2、陆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即与承办检察官交流陆某某在主观认知能力上明显不足,其后检察院对陆某某决定不起诉。
3、胡某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辩护律师自公安侦查阶段会见胡某某后即与承办侦查机关交流并提出胡某某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没有走私行为,后在检察院批捕阶段取得不批捕决定。
4、冯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辩护人律师协助冯某某与被害人沟通并取得谅解书,在法院审理阶段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处理认罪认罚问题,一审法院判决缓刑。
5、庞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会见庞某沟通取得此前各参与人均已经相互谅解的线索,后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取得谅解的书证材料提交法院,并结合疫情影响下庞某安抚任职公司员工的情形,*终竭力协调后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6、赖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自赖某某拘留之次日会见,其后立即与承办侦查机关沟通交流并提出赖某某已经取得上家许可的证据材料及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其后侦查机关当即作出无罪释放决定。
7、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自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阶段开始介入,经与法院对接阅卷后提出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并构成从犯的法定从轻情节,后由法院判决缓刑。
8、唐某某组织卖淫一案,自侦查机关拘留唐某某之次日开始介入案件,成功在法院审理阶段将人民检察院对“组织卖淫”的定性改为“介绍卖淫”并经法院判决认定为介绍卖淫罪,将检察院原量刑建议的六年改判为二年四个月。
9、文某故意伤害一案,经与侦查机关沟通并提出文某某构成“正当防卫”、“名义被害人擅自携带凶器闯入办公场所”的法律意见,侦查机关审查后认定构成“正当防卫”并作出无罪释放的决定。
10、陈某某涉嫌猥亵儿童一案,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陈某某自身存在“阳痿”等疾病、当天存在喝酒触发精神问题并提交了相应的书面材料,其后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争取,将量刑建议从二年六个月改为一年九个月。
(二)刑事非诉案例
1、广东某电器股份公司打击假冒注册商标一案,经与北京等城市当地警方协调,成功封存假冒产品所在仓库。
2、处理佛山某银行公司下属员工集资诈骗一案刑民交叉,涉案金额11亿元,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开庭审理与协调,银行未担责。
3、处理刘某某涉嫌侵占佛山某集团电器公司货款一案,就刘某某的家庭经济情况与该公司的法务部门积极沟通争取,成功取得谅解书并取得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